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选址意见书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选址意见书核发)
事项编码 1100-A-00200-140000-02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4000001230116982140115058W0002
权力部门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法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 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到现场办理次数 0次
咨询电话 0351-7731456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351-7731315
通办范围 全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结果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结果样本 选址意见书(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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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二)需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已编制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的。
3、(三)需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已编制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的。
4、(四)符合占用自然保护区和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选址阶段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输电线塔基、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选址;属于国家重大项目的,由自然资源部选址)。
5、(五)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应符合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的六类情形。输电线塔基、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07)6号)文件中“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原则上不征地,只做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选址,不需报自然自然部。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申请表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填写 必要 
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规格、填报须知、受理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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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建设依据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立项来源单位 必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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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意见中说明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说明是否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等情况)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三级联办平台直接推送 必要 
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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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涉及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管辖区域)或敏感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环境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提交有批准权限的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同意的意见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填写 必要 
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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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市级[扩权强县(县)、综改试验县(市)]国土部门 必要 
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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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外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及评估成果)及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填写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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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土地分类面积表;项目用地范围拐点坐标;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拐点坐标、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坐标格式为符合“一张图”要求格式内容的TXT电子文件。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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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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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流程
申请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接收报件资料 胡瑞婷、刘惠宇、王璐、由文静 0 录入
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按照服务指南对本事项的规定,申请材料数量齐全,格式等符合要求。 于湃、杨建刚 1 受理,进入审查环节;不予受理,进入送达环节。
审查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按照审查细则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王峰、仝鹏飞、张建刚、王晓玲、张琰 10 审查结束,进入决定环节。
决定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审批文书(证书)。 王峰、仝鹏飞、张建刚、王晓玲、张琰 9 对申请事项做出许可/不许可决定。
送达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 王峰、张琰 0 申请人领取审批决定签字确认。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条款名称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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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咨询电话
0351-7731456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受理窗口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A座
交通指引
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乘车路线(79路、836路、870路、877路经停,可在省政务中心(大吴村)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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