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探矿权登记(油气类)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新设探矿权登记(油气类)
事项编码 1100-A-01100-140000-02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4000001230116982140115062W0Y02
权力部门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8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法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 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到现场办理次数 0次
咨询电话 0351-7731456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351-7731315
通办范围 全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结果名称 勘查许可证
结果样本 勘查许可证(正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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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新立 (一)申请人条件 1.已签署出让合同的煤层气勘查区块中标人(竞争出让)。 2.煤炭矿业权人(煤炭矿业权在本矿区、非油气重叠区增列煤层气探矿权)。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范围不能与已有油气(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 2.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的,须由煤炭矿业权人出具同意函或提供双方协议。 3.申请范围不在划定的禁采区域内。 4. 勘查实施方案已经专家评审通过且公示期满无异议。 5.符合煤层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规费。 7.已按规定扣除煤炭矿业权范围内各类保护区。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1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坐标表页;提供txt格式电子坐标)。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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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勘查实施方案应包含生态修复章节;其中项目地理位置图、勘查程度图、勘查部署图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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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仅适用于竞争出让项目);煤炭矿业权许可证复印件、煤炭矿业权范围与煤层气新立申请范围关系图、勘查承诺书(仅适用于煤炭矿业权增列煤层气探矿权)。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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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煤炭矿业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或提供双方协议(仅适用于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的)、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的承诺书。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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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情况及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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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六)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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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流程
申请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接收报件资料 胡瑞婷、刘惠宇、王璐、由文静 0 录入
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按照服务指南对本事项的规定,申请材料数量齐全,格式等符合要求。 于湃、杨建刚 1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审查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按照审查细则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杨涵 9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决定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审批文书(证书)。 杨涵 10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送达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 张民、张琰 0 可选择邮寄送达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条款名称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
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条款名称第四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 第四条第三款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第一款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一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 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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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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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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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乘车路线(79路、836路、870路、877路经停,可在省政务中心(大吴村)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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