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新设探矿权登记(油气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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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00-A-01100-140000-02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30116982140115062W0Y02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8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45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勘查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勘查许可证(正本).jpg |
1、新立
(一)申请人条件
1.已签署出让合同的煤层气勘查区块中标人(竞争出让)。
2.煤炭矿业权人(煤炭矿业权在本矿区、非油气重叠区增列煤层气探矿权)。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范围不能与已有油气(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
2.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的,须由煤炭矿业权人出具同意函或提供双方协议。
3.申请范围不在划定的禁采区域内。
4. 勘查实施方案已经专家评审通过且公示期满无异议。
5.符合煤层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规费。
7.已按规定扣除煤炭矿业权范围内各类保护区。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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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坐标表页;提供txt格式电子坐标)。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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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勘查实施方案应包含生态修复章节;其中项目地理位置图、勘查程度图、勘查部署图加盖单位公章)。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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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仅适用于竞争出让项目);煤炭矿业权许可证复印件、煤炭矿业权范围与煤层气新立申请范围关系图、勘查承诺书(仅适用于煤炭矿业权增列煤层气探矿权)。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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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煤炭矿业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或提供双方协议(仅适用于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的)、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的承诺书。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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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情况及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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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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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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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报件资料 | 胡瑞婷、刘惠宇、王璐、由文静 | 0 | 录入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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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务指南对本事项的规定,申请材料数量齐全,格式等符合要求。 | 于湃、杨建刚 | 1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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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查细则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 杨涵 | 9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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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审批文书(证书)。 | 杨涵 | 10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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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 | 张民、张琰 | 0 | 可选择邮寄送达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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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条款名称 | 第三条第三款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四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第三款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第一款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一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 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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