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新设采矿权登记(油气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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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00-A-01200-140000-01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30116982140115063W0Y01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8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45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采矿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采矿许可证.jpg |
1、新立
(一)申请人条件
1.煤层气探矿权人(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2.煤炭矿业权人(煤炭矿业权范围内已提交煤层气探明储量的)。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范围在其持有的探矿权范围内。
2.申请范围不能与已有油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
3.探转采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的,须由煤炭矿业权人出具同意函或提供双方协议。
4.申请范围不在划定的禁采区域内。
5.“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
6.符合煤层气资源开采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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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坐标表页;提供txt格式电子坐标)。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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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及公示结果。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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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经评审备案的煤层气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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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补充签订的煤层气采矿权出让合同(草案)。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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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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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煤炭矿业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或提供双方协议(仅适用于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的)、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的承诺书。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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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规费缴纳情况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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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设立、备案、提取及使用情况。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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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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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报件资料 | 胡瑞婷、刘惠宇、王璐、由文静 | 0 | 录入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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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务指南对本事项的规定,申请材料数量齐全,格式等符合要求。 | 于湃、杨建刚 | 1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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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查细则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 杨涵 | 9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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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审批文书(证书)。 | 杨涵 | 10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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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 | 王峰、张琰 | 0 |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结果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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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条款名称 | 第三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三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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