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采矿权延续登记(油气类) | ||
---|---|---|---|
事项编码 | 1100-A-01200-140000-02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30116982140115063W0Y02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8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45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采矿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采矿许可证.jpg |
1、延续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采矿权人,且采矿权在有效期内。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范围不超过原登记范围。
2.“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
3.符合煤层气资源开采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
1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文件)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
2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及公示结果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
3 | 近三年内的经评审备案的煤层气资源储量复算报告。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
4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
5 | 煤炭矿业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或提供双方协议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
6 | 矿业权出让收益、规费缴纳情况及相关凭证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
7 |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
8 | 上一期煤层气探矿权出让合同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电子件为PDF格式,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扫描 |
请点击名称下载
|
9 | 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的承诺书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电子件为PDF格式,原件扫描 |
请点击名称下载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接收报件资料 | 胡瑞婷、刘惠宇、王璐、由文静 | 0 | 录入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按照服务指南对本事项的规定,申请材料数量齐全,格式等符合要求。 | 于湃、杨建刚 | 1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按照审查细则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 杨涵 | 5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审批文书(证书)。 | 杨涵 | 4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 | 王峰、张琰 | 0 |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结果 |
1 |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条款名称 | 第三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七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