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登记
事项编码 1100-A-01511-140000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4000001230116982140115055W00
权力部门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法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 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到现场办理次数 0次
咨询电话 0351-7731456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351-7731315
通办范围 全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结果样本 采矿许可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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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采矿权人,受让人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人应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公布)规定的条件。
3、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4、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5、转让人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时,受让人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人变更及其他变更登记。申报资料见《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矿权审批登记关联事项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1】8号)附件。
6、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转让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及其他变更登记。申报资料见《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矿权审批登记关联事项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1】8号)附件。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1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转让及转让后变更采矿权人的审查意见。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必要 
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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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非油气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及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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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转让申请人及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矿山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矿山名称与采矿权人不一致时提交)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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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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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转让合同。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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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委托评审机构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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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属国有矿山企业的,应当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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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使用费等费用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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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确认书(评估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者需提供。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出让收益缴纳合同书和相关票据凭证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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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受让人与原出让收益缴纳合同签订机关重新签订的出让收益合同(采矿权价款原则上要在转让前处置完毕。经受让人同意,转让人在申请转让时可以与受让人签订剩余价款处置方案,领取转让批复时需提供)。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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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 · —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请点击名称下载
平台流程
申请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接收报件资料 胡瑞婷、刘惠宇、王璐、由文静 0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按照服务指南对本事项的规定,申请材料数量齐全,格式等符合要求。 于湃、杨建刚 1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审查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按照审查细则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王峰、仝鹏飞、张建刚、王晓玲、张琰 5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决定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审批文书(证书)。 王峰、仝鹏飞、张建刚、王晓玲、张琰 4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送达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 王峰、张琰 0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结果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条款名称 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 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2
法律法规名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条款名称 第四条
条款内容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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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咨询电话
0351-7731456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受理窗口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2层)3-5号窗口
交通指引
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乘车路线(79路、836路、870路、877路经停,可在省政务中心(大吴村)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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