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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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00-A-02600-1400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30116982000115014000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和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是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45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1、单位和个人依法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六百公顷以下一百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一百公顷以下二十公顷以上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3、二十公顷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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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项目申请书。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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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级、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地籍、规划审核意见。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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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市级林业、水利部门审核意见。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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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签坐标(符合“一张图”要求格式内容的TXT电子文件)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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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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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务指南对本事项的规定,申请材料数量齐全,格式等符合要求。 | 杨建刚 | 1 | 符合要求的受理进入下一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一次性告知进入补正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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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查细则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 王峰、仝鹏飞、张建刚、王晓玲、张琰 | 2 | 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环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进行补正。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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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审批文书(证书)。 | 王峰、仝鹏飞、张建刚、王晓玲、张琰 | 1 | 不符合要求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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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 | 王峰、张琰 | 1 |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到现场领取的方式领取结果。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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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条款名称 | 第四十条 |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十七条 | ||
条款内容 |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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