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属于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外其他情形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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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00-A-02800-1400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30116982000115032001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是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45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1、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然资源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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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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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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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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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 —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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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立项批准文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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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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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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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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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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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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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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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务指南对本事项的规定,申请材料数量齐全,格式等符合要求。 | 于湃、杨建刚 | 1 | 符合要求的受理进入下一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一次性告知进入补正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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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查细则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 王秋泽 | 5 | 符合要求的受理进入下一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一次性告知进入补正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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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审批文书(证书)。 | 王秋泽 | 4 | 符合要求的受理进入下一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一次性告知进入补正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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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 | 王峰、张琰 | 0 |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到现场领取的方式领取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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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条款名称 | 第十一条 | ||
条款内容 |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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