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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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00-Z-00100-1400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30116982141015001W00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是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45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备案 |
结果样本 | 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备案申请表.docx |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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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申请书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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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改制批准文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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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文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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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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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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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必要 内容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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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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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务指南对本事项的规定,申请材料数量齐全,格式等符合要求。 | 于湃、杨建刚 | 1 | 受理,进入审查环节;不予受理,进入送达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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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查细则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 王峰、仝鹏飞、张建刚、王晓玲、张琰 | 1 | 审查结束,进入决定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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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审批文书(证书)。 | 王峰、仝鹏飞、张建刚、王晓玲、张琰 | 2 | 对申请事项做出许可/不许可决定。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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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 | 王峰、张琰 | 01 |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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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 ||
条款名称 |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条 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 第十一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股本)额的确定,均应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估价结果为依据。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及授权经营审批的会审制度,经本部门有关机构会审后,方可签署批准意见。 第十六条 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条款名称 | 第二条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范围和程序 (一)适用范围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二)报批程序: 1. 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或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 ||
3 |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 ||
条款名称 | 第三条第一款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第一款 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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