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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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00-Z-00400-1400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30116982141015004W00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45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结果样本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表.docx |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二)采矿权人变更生产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矿种的。
(三)储量发生变化(影响矿山服务年限的)。
(四)开发利用方案与设计不一致的。
(五)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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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方案文本及附图(盖编制单位公章,基本农田分布图加盖县局公章)。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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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申请书;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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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修改通过评审意见。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委托评审机构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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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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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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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务指南对本事项的规定,申请材料数量齐全,格式等符合要求 | 于湃、杨建刚 | 0.5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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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查细则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 王峰、仝鹏飞、张建刚、王晓玲、张琰 | 2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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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审批文书(证书) | 王峰、仝鹏飞、张建刚、王晓玲、张琰 | 1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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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 | 仝鹏飞 | 1 |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结果 |
特别程序名称 | 征求意见,专家评审 | 完成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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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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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条款名称 |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十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
3 | |||
法律法规名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五条 | ||
条款内容 |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 ||
4 | |||
法律法规名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
条款名称 |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5 | |||
法律法规名称 | 土地复垦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
6 | |||
法律法规名称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六条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 ||
7 |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 ||
条款名称 | 正文 | ||
条款内容 | 正文 | ||
8 |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三合一”的通知 | ||
条款名称 | 正文 | ||
条款内容 | 正文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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