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原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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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00-Z-00600-1400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30116982000715006000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45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评审备案的复函 |
结果样本 | 关于《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doc |
1、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储量评审机构完成评审后申请备案:
(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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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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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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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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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评审备案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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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及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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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包括由评审机构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由申报单位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评审委托单位或地质勘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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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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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审批服务指南要件要求 | 于湃、杨建刚 | 1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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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王峰、仝鹏飞、张建刚、王晓玲、张琰 | 2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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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作出决定并制作文书 | 王峰、仝鹏飞、张建刚、王晓玲、张琰 | 2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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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 王峰、张琰 | 0 |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结果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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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条款名称 | 第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
条款名称 | 第三十三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 ||
3 | |||
法律法规名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四条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
4 | |||
法律法规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三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 ||
5 |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 ||
条款名称 | 见正文 | ||
条款内容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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