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
---|---|---|---|
事项编码 | 5000-A-00400-1400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30116982000115034000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和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45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关于拆迁××测量标志的批复 |
结果样本 | 测量标志拆迁批复模板.png |
1、1.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
2.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
1 | 公民、法人申请拆迁测量标志申请书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必要 应写明测量标志所处地点、位置,拆迁原因,申请人情况等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
2 | 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有效期内的公民或法人单位证件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
3 |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建设项目批准单位 |
必要 盖章 |
请点击名称下载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按照服务指南对本事项的规定,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数量齐全,格式等符合要求。 | 于湃、杨建刚 | 1 | 材料真实完整的审核通过受理。材料短缺或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征求测量标志设置有关单位或测量专家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研究提出迁建方案。 | 李振杰 | 5 | 提交踏勘报告,明确提出是否拆迁该测量标志的书面意见。实地踏勘期限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按照审查细则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实地踏勘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 李振杰 | 4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审批文书(证书)。 | 李振杰 | 5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 | 王峰、张琰 | 0 |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结果 |
特别程序名称 | 实地核查 | 完成时限 | 5个工作日 |
---|
1 |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条款名称 | 第四十三条 | ||
条款内容 |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 | ||
3 | |||
法律法规名称 |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四十二条 | ||
条款内容 | 第四十二条 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微波、雷达、广播电视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因非人为因素自然倒塌或者濒临倒塌又无法修复的,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
常见问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