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
事项编码 1700-A-04403-140000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40000012150284T2000164211005
权力部门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自然人和法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 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网上申报,原件预审) 到现场办理次数 1次
咨询电话 03517731381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3517731381
通办范围 全省 数量限制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结果名称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结果样本 12659_1684655468_hd.jpeg
查看全部
申请条件

1、项目符合以下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情形的: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2、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申报材料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新办审批(省级权限)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1 申请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2 建设项目批件或说明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必要 

请点击名称下载
3 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必要 

请点击名称下载
平台流程
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李佳张涛任志丹于龙杨树勋陈静云杜晔 2
审查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李佳张涛任志丹于龙杨树勋陈静云杜晔 5
决定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李佳张涛任志丹于龙杨树勋陈静云杜晔 3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条款名称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查看全部
窗口信息
咨询电话
03517731381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受理窗口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指引
公交: 地铁:
常见问题咨询
去评价
授权企业列表
企业名称 企业征信代码
办件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