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
事项编码 1200-F-00200-140000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40000012150620Y2000716010000
权力部门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法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 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到现场办理次数 0次
咨询电话 0351-7731437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351-7731315
通办范围 全国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结果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的确认
结果样本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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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申请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射水平低于《基本标准》豁免水平
2、申请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以及防护管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1 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报单位自行出具 必要 
红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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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国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生成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 原件4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报单位 必要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的同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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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符合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报单位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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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和销售情况说明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报单位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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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辐射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报单位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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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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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产厂家及进口总代理证明文件及产品说明书样本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报单位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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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流程
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受理人员按照前置材料清单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张纪伟 武志花 1 齐全:转入下一环节;不齐全: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补正
审查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审批处负责人指定承办人 任小静 1 符合要求:转入下一环节 不符合要求:退回受理窗口
承办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承办人员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审批要求作出送审结论 赵兵权 6 符合要求:转入下一环节 不符合要求:退回受理窗口
审批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审核送审结论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任小静 2 符合要求:作出决 不符合要求:退回承办人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条款名称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 第五十一条 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使用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被豁免管理。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报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以及防护管理措施等情况的证明: (一)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较大批量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二)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前款所指单位提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其使用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射水平低于《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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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咨询电话
0351-7731437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受理窗口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2层)6号窗口
交通指引
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乘车路线(79路、836路、870路、877路经停,可在省政务中心(大吴村)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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