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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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700-A-05202-1400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150284T2000164221003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和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是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二级标准(网上申报,原件预审)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1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381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投诉电话96303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有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 |
结果样本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jpg |
1、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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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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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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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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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售(收购)出口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书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县级(或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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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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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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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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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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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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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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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售(收购)出口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书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县级(或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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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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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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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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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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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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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售(收购)出口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书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县级(或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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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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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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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 李佳张涛任志丹于龙杨树勋陈静云杜晔 | 2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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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转下一环节;对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受理环节,并说明原因。 | 李佳张涛任志丹于龙杨树勋陈静云杜晔 | 7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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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工作结束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李佳张涛任志丹于龙杨树勋陈静云杜晔 | 3 |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特别程序名称 | 实地核查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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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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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十八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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