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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批准 | 事项编码 | 1500-A-03700-140000 |
实施编码 | 1114000001215026852140119006000 | 事项类型 | |
权力部门 | 省水利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和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有前置审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2次 | ||
咨询电话 | 0351-96303 | 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通办范围 | 全国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结果名称 | 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关于**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申请书的批复 | 结果样本 | 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关于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申请书的批复.jpg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交通指引 | 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乘车路线(79路、836路、870路、877路经停,可在省政务中心(大吴村)公交站点上/下车) | ||
受理窗口 |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二层)35-37号窗口 |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1、 | 《水文条例》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 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特别程序名称 |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电子表单 | 材料样本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技术论证报告书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人职务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1、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 | 李睿 | 李睿 | 1 | |
2、审核 |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 王军平 | 水文局站网处处长 | 6 | |
3、实地核查 | 实地核查 | 王军平 | 水文局站网处处长 | 2 | |
4、专家评审 | 专家评审 | 王军平 | 水文局站网处处长 | 8 | |
5、审批 | 对承办事项拟定的行政许可意见进行审批 | 李力 | 分管副厅长 | 2 | 厅领导审批——承办处室制发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内容:对承办处室拟定的行政许可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后,转承办处室拟发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批意见和理由,转承办处室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
6、办结 | 办结 | 李睿 | 窗口工作人员 | 1 |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
1、 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关于**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申请书的批复【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关于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申请书的批复.jpg】 样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