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
---|---|---|---|
事项编码 | 1700-A-04800-1400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150284T2000164215000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否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否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现场办理)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1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381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96303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1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结果样本 | 许可决定.ddf |
1、1、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各类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经过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
2、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和人造景观,其布局、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景区生态环境、周围景观相协调。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
1 | 1.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初审意见; 2.山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 3.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无 |
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李佳张涛任志丹于龙杨树勋陈静云杜晔 | 2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李佳张涛任志丹于龙杨树勋陈静云杜晔 | 5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李佳张涛任志丹于龙杨树勋陈静云杜晔 | 3 |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 |||
---|---|---|---|
法律法规名称 | 《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二十八条 | ||
条款内容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其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跨设区的市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内涉及公共安全和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经过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