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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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700-A-05201-1400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150284T2000164221002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和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是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二级标准(网上申报,原件预审)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1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381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投诉电话96303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有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结果样本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jpg |
1、1、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用于人工培育的,具备与其培育目的、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项目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
2、被采集物种权属明确。
3、采集方式科学合理。
4、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工程项目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明确、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5、因安全隐患确需采集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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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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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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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申请表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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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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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明申请人身份和被采集物种起源、权属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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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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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说明采集目的、采集作业办法和采集后管理或处置措施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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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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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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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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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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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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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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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提交情况说明、采集作业办法和采集后的处置方案。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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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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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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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明申请人身份和被采集物种起源、权属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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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说明采集目的、采集作业办法和采集后管理或处置措施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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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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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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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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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提交情况说明、采集作业办法和采集后的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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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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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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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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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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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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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提交情况说明、采集作业办法和采集后的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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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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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 李佳张涛任志丹于龙杨树勋陈静云杜晔 | 2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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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转下一环节;对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受理环节,并说明原因。 | 李佳张涛任志丹于龙杨树勋陈静云杜晔 | 7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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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工作结束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李佳张涛任志丹于龙杨树勋陈静云杜晔 | 3 |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特别程序名称 | 实地核查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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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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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十六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条款名称 | 第二项 | ||
条款内容 | 第二项 严格管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 (一)制定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凡资源分布地区要逐级制定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县级以上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应明确年度采挖计划,列出甘草和麻黄草的区域面积和适宜采挖量,明确限采和轮采措施,划定禁挖区和封育区。在禁挖区内禁止一切采挖活动。在封育区内,要规定允许采挖的区域、时段、方式和工具,并实行采集证管理,具体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会同经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二)加强采集证和采挖活动的管理。采集甘草和麻黄草均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要根据年度采挖计划量颁发采集证,不得超量颁发。采集证必须载明持证人年度采挖量,有效期为一年。禁止无证采挖和违规采挖。出售甘草和麻黄草须凭采集证。 凭证采挖活动应控制在属地范围内。严禁跨省、市、县(旗)、乡(镇)采挖甘草和麻黄草。禁止到他人享有使用权或者承包的草原采挖甘草和麻黄草。因采挖甘草和麻黄草造成植被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 (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甘草和麻黄草的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经贸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四)建立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制。要按照谁培育、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制。市、县(旗)、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草原使用权和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明确规定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对已确定或未确定使用权和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的,必须限期明确规定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 对苁蓉、雪莲、虫草等其他固沙植物的采挖、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管理,可比照上述对甘草和麻黄草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和支持人工种植甘草和麻黄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加大投入,积极引导和扶持人工甘草和麻黄草种植基地的建设,逐步实现甘草和麻黄草的产业化生产。要把人工种植甘草和麻黄草基地建设规划纳入防沙治沙、退耕还草和种苗基地建设规划。要支持科研院校开展甘草、麻黄草栽培技术和加工利用的研究和开发,加快化学合成麻黄制品的研制进度。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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