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不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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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000-B-00100-1400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否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否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现场办理)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
咨询电话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
通办范围 | 数量限制 |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否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无申请条件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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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条款名称 | 第一百零一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三十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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