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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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00-Z-00300-1400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30116982141015003W00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51-96303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
结果样本 |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申请表.docx |
1、完成地质报告评审备案后。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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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果地质资料文字及附图、附表、附件等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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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档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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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规定要求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原始地质资料、钻孔数据库、地质资料目录录入系统、成果资料清理管理信息系统等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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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始地质资料清单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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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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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条款名称 | 第十四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三条 、第八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 ||
3 | |||
法律法规名称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二条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0日内,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汇交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修改,并限期重新汇交。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汇交人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转送国土资源部。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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