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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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300-A-00900-140000-01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3011698200011500700201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45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空表 |
结果样本 | 城乡规划资质证书.pdf |
1、【部门规章】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八条、第十五条。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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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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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供核验)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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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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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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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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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已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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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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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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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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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 于湃、杨建刚 | 0.25 | 符合要求,进入下一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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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宫晓峰 | 0.25 | 符合要求,转入下一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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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侯自素 | 0.25 | 符合要求转入一下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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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许可制证并送达 | 张琰 | 0.25 | 可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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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条款名称 | 第二十四条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 ||
条款名称 |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 ||
条款内容 | (一)直接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2021年7月1日前已审批或批准延续的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不再进行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 (二)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1. 乙级资质认定统一使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http://zwfw.mnr.gov.cn登录,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系统),按现行资质标准提交资质申请。各地确需使用自建信息系统管理的,应与行业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做到审批内容、审批结果实时传送。2.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地区乙级资质认定启动时间和具体要求。根据各地职称、社保等相关信息电子化核验水平和监督管理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申报乙级资质单位承诺事项清单、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对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资质申请资料并自愿作出承诺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3. 申报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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