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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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400-F-00600-1400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150102N2000706008000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1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否 |
办理深度 | 三级标准(网上办理,原件核验)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1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368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结果样本 | 微信图片_20190820105058.jpg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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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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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属领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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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企业职工总数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提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名单或劳动合同汇总表;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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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带有防伪条形码标识的专项报告)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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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材料,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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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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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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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相关材料(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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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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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它材料包括: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材料、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检报告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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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科技成果转化明细及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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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的有关材料;制定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企业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有关材料,是否建有研发费用辅助帐材料;企业开展“产学研”研发活动的材料;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相关材料;建立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术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的相关材料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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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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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组织推荐单位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 | 张晓亮 | 10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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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 | 司文斌 | 30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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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综合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 企业报国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 司文斌 | 10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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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备案批复,认定机构出具高企认定通知文件,连同证书一并发放至组织推荐单位。 | 司文斌 | 10 |
特别程序名称 | 其他 | 完成时限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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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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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九十三条 | ||
条款内容 |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八条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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